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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號 | 20220912001 | |||
標 題 | 房企違規侵吞20多萬房款不退還 | |||
姓 名 | 李** | |||
寫信時間 | 2022年09月12日 | |||
信件內容 | 各位領導: 您好!我實名投訴青海恒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然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違法違規銷售手段侵吞我高達25萬的首付款現在拒不退還,我沒有和他們簽署任何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他們卻強占房款不退。具體事情是這樣的,我于2021年7.5日先是在售樓部看房,起先交了5萬意向金,沒有簽署認購書,直說交錢鎖定房源,后面分別于8.31日交了41672元,10.12日交了10萬元,然后直到11.10日才和我簽署認購協議(之前7月份交錢的時候開發商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所以一直沒簽認購協議),然后12.31日又補交了34959元尾款,并且期間還參加了一個“交3萬抵5萬”的團購費交了3萬轉到了他們的不明賬戶,非資金監管賬戶。 我退房退款的理由如下:1.交錢之前沒有提前核實我老婆的貸款資格,只是告知我們將名下的20萬貸款還完就可以貸款,我老婆沒有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他們說這些都不用擔心,可以操作搞定,2.開發商違規收取3萬團購費,并且3萬團購費是轉到不明賬戶,非資金監管賬戶,屬于亂收費行為,3.沒有按照規定告知不利因素,4.涉嫌虛假宣傳,交錢的時候一直宣稱學區房,旁邊要建學校,可是至今一直沒落實?;谝陨显?,我肯定要申請退房退款堅持維權投訴到底,請政府做主,拿回我自己的25萬血汗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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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處理 | |||
回復內容 |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在縣長信箱反映的“青海恒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侵吞20多萬房款不退還問題”的信訪件已收悉。經互助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調查,現答復如下: 經核查,您的妻子呂女士2021年7月5日與青海恒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定商品房認購協議,認購萬豪新城2號樓##室,交定金5萬元,并自愿交納3萬元銷售服務費參加該企業推出的“交3萬抵5萬房款”的優惠活動,投訴人在活動中的“購房提示”和“承諾書”簽字確認。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敝幎?,該行為屬于合法行為。 該項目2號樓于2021年6月22日在我中心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行為合法合規。后期由于購房者資金困難延緩首付款交付日期,2021年11月10日您一方提出換房申請,并與青海恒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將2號樓##室房屋更換到10號樓##室,并簽定商品房認購協議。該項目10號樓于2021年11月10日在我中心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行為合法合規。之前繳納2號樓#室的定金50000元自動轉入10號樓##室房款,至2021年12月31日您一方總計交首付款226631.36元至由我中心監管的開發企業賬戶。2022年6月8日您一方與青海恒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在我中心窗立辦理了備案手續。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奔暗谖灏侔耸邨l“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钡囊幎?,建議您按照合同相關約定辦理退房事宜或走司法程序解決。 互助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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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間 | 2022-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