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章
 索 引 號:mzj/2022-00011  發文字號:
 發布機構:民政局  公文時效:
 主題分類:減災救濟 優撫安置 社會福利  發布日期:2022-11-03
社會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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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互助縣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縣級民政部門監督指導。

一、救助標準:互助縣現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628元/人/月。城鎮低保金額實行差額補助政策。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農村低保障金額實行分檔救助政策,分檔救助標準為:一檔392元/人/月,二檔342元/人/月,三檔242元/人/月;深度貧困地區一檔400元/人/月,二檔362元/人/月,三檔262元/月。城鄉低保中的重殘、重病、六十歲以上老年人、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享受分類施保政策,城鎮低保分類施保標準為96元/人/月,農村低保分類施保標準為60元/人/月。

低保救助額度=差額補助標準(分檔標準)×人數+分類施保標準×分類施保人數。

二、認定范圍

持有本省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屬于長期支出型貧困家庭,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貧困家庭經核實符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青海省城鄉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戶口并在我省長期居住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不同縣域間長期人戶分離(連續一年以上)的人員,可持暫住證、居住證、購房、租房合同及相關單位說明等材料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在城鎮長期居?。ㄟB續一年以上)的城鄉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開展審核確認工作,其他居民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開展審核確認工作。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萍氨究茖W歷教育的人員;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按照《青海省城鄉低收入貧困家庭認定辦法》執行。

四、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僅限于以下幾項: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本人提供,手寫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本人提供);

(三)《青海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民政部門提供);

(四)《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表》(民政部門提供);

(五)《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民政部門提供);

(六)確有需要但無法通過青海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

1.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無需村(居)民委員會開具相關證明或蓋章。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前6個月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

3.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一)存款和有價證券。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額超過青海省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超過青海省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請低保家庭擁有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家中需要長期接送病人購買的機動車輛等生產生活必須用車,車輛現值超過8萬元的;

(三)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鋪面、住房等);

(四)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費用(含裝修費用)部分,剩余補償費超過青海省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的;

(五)家庭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請前3個月內有大額財產(1萬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費行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

(六)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超出以上收入和財產規定的家庭,但經調查認為需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圍的,應通過“一事一議”研究決定。

(七)鄉鎮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六、審核審批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之后,根據該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根據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批。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審批。民主評議中,不得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開展評議。

民主評議的結果僅作為審核審批的參考依據,不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的必需條件。



支出型貧困家庭


1.支出型貧困家庭指家庭成員因出現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剛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貧困的家庭。

2.支出型貧困家庭分為長期支出型貧困和一次性支出型貧困。

3.長期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家庭在提出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后低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4.一次性支出型貧困家庭: 一次性剛性支出費用超過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的家庭。

一、以下支出可認定為剛性支出:

(一)因病支出;1.家庭成員因病經各類保險報銷后,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2.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支出。

(二)因學支出;1、國家統招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一學年生活費用計算剛性支出。2、家庭成員中有在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按一學年的學費(含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取暖費等)計算剛性支出。

(三)租賃住房等維持基本住房支出;

(四)意外傷害支出;家庭成員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經相關賠償后本人承擔的費用支出。發生意外傷害后責任方無賠償能力或找不到事故責任方,由本人承擔的費用支出。

二、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

(一)購房支出(含商鋪);

(二)購買車輛等非生活必須支出及奢侈品消費支出;

(三)擇校費、留學費等支出;

(四)境外就醫、過度醫療等非必須性醫療費用支出;

(五)因違法違規導致的支出;

(六)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非剛性支出;

三、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鄉支出型貧困家庭:

(一)擁有購置價格超過9萬元的車輛;

(二)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額超過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三)擁有兩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產的;

(四)在縣城市區等地擁有非居住類商業鋪面;

(五)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蛘呦?、專業就學,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因賭博、吸毒或者其它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支出型貧困家庭平均標準或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有大額財產(3萬元及以上)支出或者消費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

(八)對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

(九)縣(區、市、行委)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形式;

四、申請程序:1、個人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必須以戶為單位進行認定。由戶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居住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 2、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在系統錄入基本信息后,采取先核對后入戶調查工作機制。對初審通過的對象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3、縣民政局接到鄉鎮上報材料后進行復核并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審批確認。

五、本省范圍內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申請人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憑居住證或社區開具的證明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家庭成員的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請;

(三)戶口在一起旦長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應按照戶主戶籍所在地或在經常居住地辦理居住證后提出申請。



臨時救助


一、什么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答:臨時救助對象指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且因突發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根據困難情形,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費擇校生、出國留學生、非國家統招自費生,以及非公辦高收費幼兒園)、醫療(經居民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大的)、住房(指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危房改造等維持基本住房項目時,扣除政府相關補助后家庭負擔仍然過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原則上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應符合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辦法有關規定。

二、臨時救助標額度如何計算?

答:臨時救助額度的測算可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確定,具體測算辦法:

臨時救助額度=當年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x家庭人口數x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

困難延續時限最高不超過12個月。困難家庭救助上限為我縣年城鎮低保標準的5倍。

三、如何申請臨時救助?

答: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人口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一、認定標準: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統一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確定。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二、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1.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家中需要長期接送病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購買的生產生活必須用車,車輛購置價格超過9萬元的;

2.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額超過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3.城鎮戶籍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產的;農村戶籍家庭房屋裝潢高檔或擁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 或安置房的;

4.家庭在縣城、市區等地擁有或租賃非居住類商業鋪面的;

5.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蛘呦?、專業就學,自費出國留學的;

6.因賭博、吸毒或其它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平均標準或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有大額財產(3萬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費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

8.對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

三、申請程序:

1.個人申請。由戶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居住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

2.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在系統錄入基本信息后,采取先核對后入戶調查工作機制。對初審通過的對象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

3.縣民政局接到鄉鎮上報材料后進行復核并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審批確認。



特困供養對象


一、認定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殘疾人。

(二)無生活來源;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已確定的特困人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長期患病,臥床1年以上,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規定的。

二、申請及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初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初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符合條件擬批準享受特困供養救助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特困人員享受特困救助供養政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本人或代為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為能力完好;有1-2項不能自主完成的,為輕度失能;有3-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為中度失能;有5-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為重度失能。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護理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四、救助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最低基本生活標準:按各地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確定,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上浮10%,現行的分散供養標準為960元/人,集中供養標準為1056元/人/月。

最低照料護理標準。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員,分別按全省最低工資的20%、30%、50%分檔確定,輕度失能人員照料護理金標準340元/人,中度失能人員照料護理金標準510元/人/月,重度失能人員照料護理金標準850元/人/月。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大專、本科院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來源:互助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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