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章
 索 引 號:hzxrmzfbgs/2022-00041  發文字號:
 發布機構:互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文時效:
 主題分類:其他  發布日期:2022-04-26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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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海東市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縣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以下簡稱辦公會),通過召開辦公會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 辦公會成員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及縣司法局班子成員和縣司法局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經評議未形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審理。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審理案件,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將案件材料及評議報告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分送辦公會成員。

評議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爭議焦點、評議結果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應當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成員應當在辦公會召開前審閱評議報告,了解案情,按時出席會議。辦公會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主持。辦公會成員發表討論意見后,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負責人進行歸納,形成案件討論結果。

案件主辦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案情并負責會議記錄。

第七條 經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案件,由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根據該意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按程序報批;未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程序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成員和列席人員對案件發表的討論意見,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第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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