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章
 索 引 號:hzxrmzfbgs/2022-00040  發文字號:
 發布機構:互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文時效:
 主題分類:其他  發布日期:2022-04-26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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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海東市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互助縣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最高辦案組織,負責審理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案件審理會議的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案件審理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召開。

第六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召開案件審理會議7日前將案件審理報告和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以下簡稱成員)。

案件審理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疑點、難點;

(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 與會成員應當事先審閱案件審理報告,了解案情,按時出席會議并發表審理意見。

第八條 案件審理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各成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最后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形成案件討論結論。

第九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記錄案件審理會議內容。會議記錄要完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議事情況和與會各成員的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歸檔。

第十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一條 與會成員及記錄員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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