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標識碼:6302230002 主辦單位:互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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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bm/2023-00006 | 發文字號: |
發布機構:部門 | 公文時效:是 |
主題分類:教育 | 發布日期:2023-10-26 |
互政辦函〔2023〕188號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
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高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
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項目
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3〕7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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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
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開展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以及《青海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青辦發〔2019〕4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范圍包括全省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在崗教師和校長,尊師重教、辦學興教工作成績突出的各級教育工作者。
第三條??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由省政府主辦,省教育廳承辦。評選表彰活動每3年開展1次。獎項設置和表彰名額為“青海省杰出教師”30名、“青海省杰出校長”15名、“青海省杰出教育工作者”20名。
第四條??評選表彰活動堅持實事求是、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程序嚴格規范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五條??青海省杰出教師評選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四個引路人”和“四個相統一”要求,堅定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信念,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模范履行教師職責,為人師表,充分展現新時代“四有”好老師的良好形象。
(二)堅守教學一線,積極實施素質教育,關心關愛學生,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學識扎實,教書育人實踐能力突出,在人才培養等方面成績顯著,做到懂教育、愛教育、興教育。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5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特別優秀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可放寬至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教學業績突出、專業水平較高,在學科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教學特點鮮明,注重對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積極指導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教育教學工作得到有關部門、同行、學生和家長的好評。積極參與教師教育、培訓等活動,在示范引領教師專業成長上發揮積極作用。(四)履行班主任(輔導員)工作5年以上,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班級管理水平,在班級建設、學生健康發展等方面成績突出。
(五)扎實推進教育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室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競賽、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技術推廣等方面具有較豐富的研究成果或取得良好成績。
第六條??青海省杰出校長評選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為人師表,公正廉潔,勤勉敬業,關愛師生,尊重師生人格。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堅持黨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觀念和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科學謀劃,依法依規辦事,團結合作,情懷深厚,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懂教育、愛教育、興教育。
(三)掌握現代教育理論,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特別優秀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可放寬至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擔任領導職務前在教學一線工作滿5年、任校長職務滿5年,且為在職校長。中小學校長每周課時量不低于教師課時量的四分之一或聽課節數每學期不少于30課時,高校校長須承擔本、??平虒W、學生培養等相關工作。
(四)重視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全過程,注重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推動思政課程與課程思政同向同行,積極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帶領班子團結奮斗,言行堪為師生表率,在教職工中有較高威望。任職期間學校未發生教學及安全維穩責任事故。
(五)具有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注重教育管理理論與學校管理實踐相結合,重在實踐、勇于創新,在規劃學校發展、營造育人文化、領導課程教學、引領教師成長、優化內部管理和調適外部環境等方面能力較強,領導班子凝聚力強。善于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重視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得到廣大學生和家長認同。
第七條??青海省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信念堅定、立場鮮明、品德高尚、作風優良、業績顯著。
(二)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決策部署,在實施“一優兩高”發展戰略、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產業“四地”中發揮教育的基礎性作用。在鞏固拓展教育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教育改革創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三)勤勉盡責,忠于職守,尊師重教,熱愛教育工作,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規律,模范履行崗位職責,做到懂教育、愛教育、興教育,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成效顯著。
(四)堅持改革創新,不斷探索新形勢下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五)工作作風優良,工作業績突出,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教育改革試點或課題研究成效顯著,在指導教育事業發展改革和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等方面模范帶頭作用突出。
第三章??評選程序
第八條??評選活動按照制定方案、組織推薦、初審考察、復審評議、表彰決定、備案存檔等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的方法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制度,公示時間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簡介。
(一)制定方案。成立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成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部門人員組成(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按程序報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向社會公開評選范圍、表彰名額、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等。
(二)組織推薦。推薦對象由所在單位民主擇優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擬推薦對象,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各地的推薦對象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級審核推薦,并經縣(市、區)、市(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將初審報告和材料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直各單位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核推薦,并經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同意后報送初審報告和材料。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擬推薦對象由同級主管部門進行民主測評,由所在單位負責征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公安、社會信用等部門的意見。擬推薦對象存在問題或者問題一時難以查清、難以定論的,取消評選資格。
(三)初審考察。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推薦程序的規范性、推薦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擬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事跡實績、公示情況等進行審核,確定擬考察對象,并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報省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后,反饋有關地區和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復審評議。各地區和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將正式推薦報告及材料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初審考察情況匯報,在充分討論評議基礎上,確定擬表彰對象,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五)表彰決定。表彰對象確定后,由省政府作出表彰決定,并按規定頒發獎章、證書等。
(六)備案存檔。評選表彰工作結束后30日內,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備活動實施方案、表彰決定等相關材料。
第四章??評選要求
第九條??推薦工作要堅持評選條件和標準,以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業績、貢獻大小、群眾滿意作為主要衡量標準,堅持實事求是,優中選優,確保表彰對象的先進性、典型性、代表性、真實性。
第十條??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的評選,側重教育教學第一線,重點向農牧區學校傾斜。杰出教育工作者獎項一般不評選副廳局級或相當于副廳局級以上干部,評選的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評選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疾旃ぷ魅藛T應當嚴守工作紀律,確??疾煨畔⑷鏈蚀_,記錄實事求是、真實可靠。對在評選表彰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獲得上述表彰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規定程序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
(一)在評選表彰活動中弄虛作假,偽造、隱瞞身份和事跡,未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規定程序推薦的人選。
(二)違反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應予撤銷稱號的情形。
第六章??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由省政府授予“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證書,發放獎金5000元,所需獎勵資金從省政府獎勵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挖掘先進典型事跡,在省內主要媒體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報道,增強教師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在全社會樹立起備受尊崇的優秀教師典型,彰顯廣大教師在新青海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激勵全省教師愛崗敬業奉獻、潛心立德樹人的熱情,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吸引優秀人才投身青海教育事業。
第十五條??青海省杰出教師、杰出校長、杰出教育工作者的推薦審批表,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聘任、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表彰獎勵辦法。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教育廳承擔。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8日。2009年5月19日印發的《青海省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修訂)》(青教人〔2009〕42號)同時廢止。